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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填报指南》-摘选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2021-07-06 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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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投资主体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时,可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形成申报文件,将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填报指南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投资主体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时,可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形成申报文件,将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一、   关于有关情况说明

填报投资主体”“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内容时,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与经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投资主体应在有关情况说明中作出说明。

二、   关于项目完成情况概述

结合项目特点,阐述项目完成情况,如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基本情况。

三、   关于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结合项目特点,可从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角度,阐述项目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所作的创新等也可简要介绍。

四、   关于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1、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2、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五、   关于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六、   关于证实项目完成的有关文件

1、 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可以证实项目已经完成的有关文件。比如:项目内容是新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项目内容是新建境外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类似文件;项目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应提供股权完成交割的有关文件。

2、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附件13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项目代码:(如有)

一、项目名称


二、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编号


三、投资主体

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体

(列明名称或姓名、注册地或国籍、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实际实施项目的投资主体

(列明名称或姓名、注册地或国籍、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有关情况说明


四、投资地点

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地点

(包括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

实际实施项目的投资地点

(包括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

有关情况说明


五、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经核准或备案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为准)

实际完成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有关情况说明


六、中方投资额

经核准或备案的中方投资额

(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为准)

实际支出的中方投资额


有关情况说明


七、项目完成情况概述

(阐述项目完成情况)

八、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阐述项目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九、下一步工作计划(如有)


十、需要国家依法给予协助的事项(如有)


十一、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


十二、附件清单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二)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三)证实项目完成的有关文件

联系人


单位


职务


座机


手机


传真


地址


电邮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链接

作者: 蓝色海岸(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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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填报指南》-摘选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投资主体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时,可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形成申报文件,将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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