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23: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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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9年 1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8
二、报表目录......................... 11
三、调查表式
(一) 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3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4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5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6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17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18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19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20
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21
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 22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23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24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8表)................................... 25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 27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 28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29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30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31
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32
对外投资带动进出口情况(FDIY7表) 33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一)主要指标解释................. 34
(二)主要概念界定................. 37
五、附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9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41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44
(四)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45
(五)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52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54
(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56
(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56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二) 调查对象
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三)调查范围
1、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四)调查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组织方式和渠道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
(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八)填报要求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4、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5、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6、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8、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
(九)质量控制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为全面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结果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国家(地区)、省份等。
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4、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5、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7、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十)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2、年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并通过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与全社会共享;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与全社会共享。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二、 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提供单位 | 报送、提供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
(一)综合报表 | ||||||||
FDI金融N1表 |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 |
年报 |
全部金融业境内 投资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
13 | ||
FDI金融N2表 |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4 | ||
FDI金融N3表 |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5 | ||
FDI金融Y1表 |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5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 16 | ||
FDI金融Y2表 |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7 | ||
(二)基层报表 | ||||||||
FDIN1表 |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 年报 | 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 18 | ||
FDIN2表 |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9 | ||
FDIN3表 |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 | ||
FDIN4表 | 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1 | ||
FDIN5表 |
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2 | ||
FDIN6表 |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3 | ||
FDIN7表 |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4 | ||
FDIN8表 |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5 | ||
(续表)
FDIY1表 |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 27 |
FDIY2表 |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按投资构成分组)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8 |
FDIY3表 |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9 |
FDIY4表 |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0 |
FDIY5表 |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1 |
FDIY6表 | 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5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 32 |
FDIY7表 | 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5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 33 |
三、调 查 表 式
(一)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N1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 家
境外企业家数 | 当年流量 | 年末存量 | |||||
总额 | 总额 | ||||||
新增 股权 | 当期收益再投资 | 股权 | 收益 再投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二、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四。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N2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 | 当年流量 | 年末存量 | ||||
总额 | 总额 | |||||
新增 股权 | 当期收益再投资 | 股权 | 收益 再投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合计 一、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二、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原银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原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行业分组见附录一。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FDI金融N3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家、人
指标
行业 /国家(地区) | 境外企业家数
| 资产 总计 | 负债 合计 | 所有者权益 合计 | 利润 总额 |
营业收入
| 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
| 年末从业人员 数 | ||||
其中:中方 | ||||||||||||
实收 资本 | ||||||||||||
其中:净利润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二、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Y1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1-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行业/国家(地区) |
直接投资额 | ||||
其中:新增股权 | |||||
甲 |
1 |
2 | |||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 二、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月后15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Y2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1-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行业 |
直接投资额 | ||||
其中:新增股权 | |||||
甲 |
1 |
2 | |||
合计 一、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二、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原银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原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月后15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3. 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表 号:FDIN 1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人民币千元、人、个 | |||
代码 | 数值 | |||
甲 | 乙 | 1 | ||
资产总计 | 1 | |||
负债合计 | 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 | |||
营业收入 | 4 | |||
利润总额 | 5 | |||
年末从业人员数 | 6 | |||
年末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家数 | 7 | |||
其中:子公司 | 8 | |||
联营公司 | 9 | |||
分支机构 | 10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总部填报合并口径数据。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4.单位所属行业代码(见附录一)。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单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性文件对企业进行的分类。其中企业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参照该标准填写(见附录二)。
6.企业所有制性质(见附录三)。
7.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8.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
9.年末从业人员数:是指年末境内投资者所有登记在册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
10.年末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个数:指填报单位在报告年度年末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一级境外企业数目。
11.境内投资者可将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录五)发放至下属境外企业填报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内容。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FDIN 2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
指标
境外 企业名称 | 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设立 日期 | 设立 方式 | 行业 类别 |
是否属文化及相关产业
| 当前 状态 | 中方持股比例(%) | 年末从业人员数 | ||
其中:中方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1 | 2 | 3 | |
合计 **境外企业
| ||||||||||
续表
资产 总计 | 负债 合计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 | 利润总额 | 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 税金总额 | |||||
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 | 实收资本 (中方) | 未分配 利润 | ||||||||
其中:净利润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所拥有的中方控股在50%以上境外企业(包括金融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合并报表数据),由境内投资者负责收集、汇总并予以填报。若中方控股在50%以上的境外企业由多家境内投资者构成,则由中方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者填报。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国别地区代码见附录四)。
4.设立日期和和行业代码:设立日期指境外企业的实际设立日期;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5.设立方式:指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含办事处、代表处等)。
6.当前状态:指境外企业年末时点的存在状态,包括:筹备设立、正在经营、暂停经营和撤(注)销。
7.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业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持有的股份(百分数)。
8.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根据境外企业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对应的指标填报。
9.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年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请填报与合并报表相对应的企业员工的合计数量。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
表 号:FDIN 3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
指标
境外 企业名称 | 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设立 日期 | 设立 方式 | 行业 类别 | 是否属文化及相关产业
| 当前 状态 | 中方持股比例(%) | 年末从业人员数 | ||
其中:中方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1 | 2 | 3 | |
合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 | ||||||||||
续表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 | 年末对外直接投资 | ||||||||||
流量 | 总额 |
反向 投资额
| 存量 | 总额 | 累计反向投资额 | ||||||
新增 股权 | 当期收益再 投资 |
新增债务工具
| 股权 | 收益再 投资 |
债务 工具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内投资者与其拥有的各境外企业(中方持股≥10%)之间的投资往来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 债务工具:指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款、应收和预付款项(1年期以上)、债务证券等。
4.对外直接投资流量4栏=5栏-9栏
5.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0栏=11栏-15栏
成员企业间的债务工具情况
表 号:FDIN 4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境外 企业名称 |
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行业 类别
|
中方持股比例 (%)
|
境外成员企业的母公司名称 | 本企业对境外成员企业 的债务工具投资 | ||
当期新增 债务工具 | 年末债务工具 | ||||||
甲 | 乙 | 丙 | 1 | 丁 | 2 | 3 | |
合计 **境外成员企业 **境外成员企业 | |||||||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间提供各种债务工具的投资情况,是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部分。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成员企业:指企业间互相不持有股份,但为同一企业所影响,则这些企业称为成员企业。只要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有一个共同的母公司,这些企业即成为成员企业。
4.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投资者互为成员企业的境外企业。
5.本企业对境外成员企业的债务工具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成员企业提供的各种债务工具的总和。包括境内投资者提供给境外成员企业的贷款、应向境外成员企业收取的贸易信贷款项等。
6.当期新增债务工具:指本年度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间的新增的债务金额。
7.年末债务工具:指报告年度末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间的累计债务金额。
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
表 号:FDIN 5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国内企业名称 |
返程投资 国内企业的 行业类别
| 当期流量 | 年末存量 | |||||||
股权 | 收益再投资 | 债务工具 | 股权 | 收益再投资 | 债务工具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合 计
**国内企业 **国内企业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最终返程投资到中国内地企业(持股≥10%)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首个投资国家(地区)是境外离岸中心的境外企业,如涉及投回中国内地企业,则必须填报此表。
3.国内企业指返程投资设立的一级企业(持股≥10%)。
4.当期流量指境内投资者报告年度通过境外企业最终投资返回国内企业的金额总和。包括报告年度境内投资者和境外企业以各种方式(自有资金、境内银行贷款、境外融资等)形成的股本、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5.年末存量指境内投资者报告年末通过境外企业累计最终投资返回国内企业的金额总和。包括报告年末境内投资者和境外企业以各种方式(自有资金、境内银行贷款、境外融资等)形成的股本、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总和。
6.国内企业行业代码参照附录一。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表 号:FDIN 6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
指标 再投资最终投向 的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名称 |
再投资最终投向的企业或项目的行业类别
| 中方持股比例(%) |
当期各类投资流量
|
年末各类投资存量
|
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 ||
其中:外方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合 计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的最终目的国家(地区)企业和项目等基本情况。境外企业在本企业注册国家(地区)内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不属于再投资统计范畴。境外企业再投资回中国内地的投资属返程投资,不在本表中反映。首个投资国家(地区)是境外离岸中心的境外企业,必须填报此表。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本表要求按境外企业再投资的最终国家(地区)分别填报。
4.直接投资企业: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本表指发生再投资行为的一级境外企业。
5.当期各类投资流量:指境内投资者报告年度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到最终目的国家(地区)企业或项目的金额总和。包括报告年度境内投资者和境外企业以各种方式(自有资金、境内银行贷款、境外融资等)形成的股本、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6.年末各类投资存量;指截至报告期末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对该境外企业或项目实现的投资总额。包括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和。详见主要指标解释。
7.再投资最终投资的境外企业或项目行业代码参照附录一。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表 号:FDIN 7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控制资源的境外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 矿产所在国家地区 | 矿产资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 当年权益产量 | 累计各类投资额 | 备注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 | 2 | 3 | 己 | ||
**企业 **企业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反映截至报告期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境)外拥有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以及非金属矿产等主要矿产资源的情况。统计范围不包括处于勘探阶段尚未进行开采的境外企业。
2.本表由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以下矿产资源纳入统计制度:
(1)能源矿产:石油(计量单位:万吨)、天然气(计量单位:亿立方米)、煤(计量单位:亿吨)、油页岩(计量单位:亿立方米)、铀(计量单位:万吨)、页岩气(计量单位:亿立方米)、其他未列明能源矿产(计量单位自行标注);
(2)金属矿产:铁矿(计量单位:亿吨)、铜矿(计量单位:万吨)、铅矿(计量单位:万吨)、锌矿(计量单位:万吨)、铝土矿(计量单位:万吨)、镍矿(计量单位:万吨)、铌矿(计量单位:万吨)、钴矿(计量单位:万吨)、金矿(计量单位:吨)、银矿(计量单位:吨)、其他未列明金属矿产(计量单位自行标注);
(3)非金属矿产:金刚石(计量单位:万克拉)、硫铁矿(计量单位:万吨)、钾盐(计量单位:吨)、磷矿(计量单位:吨)、菱镁矿(计量单位:万吨)、蛭石(计量单位:万吨)。
4.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在评价期内具有商业效益的可采储量,扣减报告期末累计开采量的剩余值。
5.当年权益产量等于中方所占份额百分比乘以当年总产量。
6.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当年权益产量均指矿含量,而不是矿石含量。
7.累计各类投资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对该境外企业或项目实现的投资总额。包括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和。若所购买的矿产资源并非单一矿,则累计各类投资额须根据各种矿的产量比例分摊;若其他伴生矿产量很小,则累计各类投资额只计入产量最大的矿产资源名下。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表 号:FDIN 8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
领域/境外企业 |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及城市 | 中方持股比例(%) | 设计生产能力/年 | 截至报告期累计各类投资额 | 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 当年带动国内出口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
其中: | |||||||||
外方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一、 钢铁企业 | |||||||||
XX境外企业 | |||||||||
…… | |||||||||
二、 水泥企业 | |||||||||
XX境外企业 | |||||||||
…… | |||||||||
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 |||||||||
XX境外企业 | |||||||||
…… | |||||||||
四、电力生产企业 | |||||||||
1、火力发电厂 | |||||||||
XX境外企业 | |||||||||
…… | |||||||||
2、水利发电厂 | |||||||||
XX境外企业 | |||||||||
…… | |||||||||
3、核能发电厂 | |||||||||
XX境外企业 | |||||||||
…… | |||||||||
4、风力发电厂 | |||||||||
XX境外企业 | |||||||||
…… | |||||||||
5、太阳能光伏电站 | |||||||||
XX境外企业 | |||||||||
…… 五、汽车生产企业 | |||||||||
1、乘用车 | |||||||||
XX境外企业 | |||||||||
…… | |||||||||
2、载货汽车 | |||||||||
XX境外企业 | |||||||||
…… | |||||||||
3、客车 | |||||||||
XX境外企业 | |||||||||
…… | |||||||||
4、其他汽车 | |||||||||
XX境外企业 | |||||||||
……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涉及调查表内容的国际产能合作领域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凡属于中方持股比例在10%及以上的在建和已投产的表中所列项目(含并购项目)均属统计范围,企业承揽的不具有投资性质的承包工程项目不在此范畴。
2.本表由涉及上述业务的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截至报告期累计各类投资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对该境外企业或项目实现的投资总额。包括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和。
4.设计生产能力:指新建或改建企业在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正常条件下达到的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年的计算标准:
(1)境外钢铁企业按年度钢铁厂钢材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2)水泥企业按年度各种水泥的累计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3)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按各种玻璃的产量计算,单位:万重量箱;
(4)电力生产企业按发电装机容量计算,单位:万千瓦;
(5)汽车生产企业分别按乘用车(包括轿车、MPV、SUV、交叉型乘用车)、载货汽车(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车)、客车(包括大、中、轻型客车)和其他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年度生产数量计算,单位:辆。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按出资方式分组)
表 号:FDIY1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境外企业行业类 别 | 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 | 直接投资额 | |||||||
合 计 | 货币投资 | 实物 投资 | 无形资产投资 | ||||||||
金额 | 自有资金 | 银行 贷款 | 其他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合计 A1.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直接投资 **境外企业 A2.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成员企业的直接投资 **境外成员企业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实际对外直接投资(包括金融类)的基本构成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
4.境外企业行业类别代码(见附录一)。
5.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指境内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的方式,包括新设、并购、增资、财务重组。新设指通过新设境外企业而实现的投资;并购指对已存在企业的购买或销售;增资指对一个已建立企业扩张的新增投资;财务重组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复苏和维持,包括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债务的偿还以及为减少企业损失而发生的投资。 境内投资者间境外企业股权等价交换(股权置换)视同财务重组。
6. 1栏=2栏+6栏+7栏 2栏=3栏+4栏+5栏
7.货币投资:是指以货币资本形式表现的投资。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银行贷款指境内投资者为对外直接投资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其他指在货币投资中扣除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
8.实物投资: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9.无形资产投资:是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按投资构成分组)
表 号:FDIY2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境外企业行业类 别 | 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 | 直接投资额 | |||
合计 | 新增股权 | 新增债务工具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
合计 A1.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直接投资 **境外企业 A2.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成员企业的直接投资 **境外成员企业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包括金融类)的新增股权和债权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
4.境外企业行业类别代码(见附录一)。
5.新增股权: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
6.新增债务工具:指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发生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款、应收和应付款项、债务证券等。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表 号:FDIY3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企业名称 |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 | 实施并购的路径 | 实施并购的 企业名称 | 并购后中方所占股权 | ||
比重(%) | 金额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 | 2 | |
境内投资者 被并购企业(项目)名称 | |||||||
续表
实际交易金额 | ||||
总计 | 其中 | |||
自有资金 | 境内银行贷款 | 境外融资 | 其他 | |
3 | 4 | 5 | 6 | 7 |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并购事项的实际情况。涉及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
股权转让不属本表统计范畴。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指被并购企业的注册国家(地区)或被并购资产或其他权益所在的国家(地
区)名称。
4.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按被并购企业主营业务或被并购资产或权益的性质分类(见附录一)。
5.实现并购的路径:指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署并购协议或通过其境外企业签署协议实施并购。
6.实施并购的企业名称:指实际签订并购协议的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名称。
7.并购后所占股权比重及金额:根据并购协议交易完成后境内投资者在被并购企业(项目)中的股权占比及金额填报。
8.实际交易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资金总和,包括境内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境内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境外融资方式取得的款项等。
9.自有资金:指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10.境内银行贷款: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按一定利率从的我国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取得的贷款。
11.境外融资: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依照贷款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按一定利率从境外银行(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附属机构等)取得的贷款。(2)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依照融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从境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取得的融资款项。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表 号:FDIY4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公顷、万美元、人 | ||||||||||
指标
境外 企业或项目名称 | 租用土地(或签订承包合同)情况 | 购买土地(使用权)情况 |
累计投资额
| 带动国内农业机具出口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
其中:外方 | |||||||||||
租用 年限
| 面积 | 面积 | 使用 年限 | ||||||||
当月 | 累计 | 当月 | 累计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合计 **境内投资者 **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对外投资合作的基本情况。
2.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我国对外援助农业示范中心不纳入统计范围。
3.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4.国家(地区):指农业类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地区)以及农业投资类项目实际所在的国家(地区)。
5.租用土地、购买土地情况:指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与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土地拥有者签订的土地租用(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购买土地使用权情况,面积按租用或购买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数量填报。“当月”指报告期新租用和购买的土地面积;“累计”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租用和购买的土地面积数量的总额。租用年限按10年以上(含10年)和10年以下进行统计,若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租用或购买年限不同的地块,相关年限按租用或购买土地面积最大的地块年限统计。
6.累计投资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对该境外企业或项目实现的投资总额,包括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和。
7.带动国内农业机具出口:指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农业对外投资项目而带出的农业机具(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等)出口总值。不包括暂出复进的农业机具。
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中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
表 号:FDIY5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万平方米、个、人 | |||||||||||
指标
企业、合作区 名称 | 所在国家(地区) | 设立 时间 | 合作区类型 | 现有合作区面积 | 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 | 建区企业投资额 | ||||||
其中:建区企业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额 | ||||||||||||
累计 | 其中 | 累计 | 其中 |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合计 **实施企业 **合作区 | ||||||||||||
续表
入区企业投资额 | 月末入区 企业个数 | 带动国内货物 出口额 | 合作区总产值 | 上缴东道国 各种税费总额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
累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中资控股企业 | 1-本月 累计 | 当月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合计 | 其中: 外籍人员 |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基本情况,由纳入商务部境外经贸合作区统计名录的实施企业进行填报。本表要求实施企业于月后1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所在国家(地区)及设立时间:指合作区所在的国家(地区)以及合作区实施企业在境外设立建区企业的注册时间。
3.合作区类型:根据合作区内业务开展的不同,将合作区分为六大类型:加工制造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和其他类型(详见“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4.建区企业:指合作区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国独资或与外方合资设立的从事合作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5.建区企业投资额:指建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为完成合作区建设所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含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额。
6.建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指建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用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包括: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该项投资额属于建区企业投资额的一部分。
7.现有合作区面积: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
8.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使用年限。
9.入区企业数量及投资额:入区企业数量是指在合作区当地完成各种登记注册手续、已与合作区建区企业签署入区协议并在合作区内已开展建设或运营的法人单位的数量;入区企业投资额指入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在合作区内所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含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额。
10.中资控股企业:指中国内地投资者股份占51%及以上的合资企业。
11.带动国内货物出口额:指合作区入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中国大陆进口所有货物的总值。
12.合作区总产值:指合作区建区企业和入区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全部产品(货物和服务)总量,是反映合作区总体发展规模指标,包括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工业产品产值、提供的服务业产值等。
13.上缴东道国各种税费总额:指报告期在合作区内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建区企业和入区企业)根据东道国各级政府规定所上缴的各项税金和费用总和。
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表 号:FDIY6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再投资企业或 项目名称 | 再投资最终投向的国家地区 | 再投资最终投向的企业或项目的行业类别 | 中方持股比例(%) | 当月再投资额 | 1-本月累计再投资额 | ||||
合计 | 境内出资 | 境外出资 | 合计 | 境内出资 | 境外 出资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5 | 6 |
**再投资企业或项目
**再投资企业或项目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到最终目的国家(地区)企业和项目等基本情况。境外企业在本企业注册国家(地区)内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不属于再投资统计范畴。境外企业再投资回中国内地的投资属返程投资,不在本表中反映。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5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直接投资企业: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本表指发生再投资行为的一级境外企业。
3.再投资企业和项目: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企业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最终实体境外企业或项目。
4.境内出资:指境内投资者报告期以境内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等方式出资,再投资到最终投资目的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包括当月和本年累计。
5.境外出资:指境内投资者报告期以境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包括内保外贷、外保外贷等)等方式出资,再投资到出最终投资目的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包括当月和本年累计。
6.再投资额:指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对最终投资目的企业或项目的投资总额,是境内出资和境外出资总和,包括当月和本年累计。1栏=2栏+3栏;4栏=5栏+6栏
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情况
表 号:FDIY7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企业(单位)名称: | 文 号:商合函〔2019〕3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 |||||||
20 年 月 | 计量单位:万美元 | |||||||
指标
境外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 境外企业 行业类别 |
带动货物出口总额
|
带动货物进口总额
| ||||
当月 | 1-本月累计 | 当月 | 1-本月累计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合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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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带动中国大陆货物进出口的基本情况。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5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带动货物出口总额包括:(1)境内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出资(即形成对境外企业的股权或债务工具投资)的货物出口;(2)境外企业(含投资链条所有境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所有货物总值。(3)境外企业如为境外销售平台,则平台涉及来自中国大陆的货物进口交易视同带动货物出口。
3.带动货物进口总额包括:(1)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投资获得的权益产品进口;(2)境外企业(含投资链条所有境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口到中国大陆的所有货物总值。(3)境外企业如为境外销售平台,则平台涉及流向中国大陆的货物出口交易视同带动货物进口。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一)主要指标解释
1、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投资者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2、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子公司
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3、成员企业:指企业间互相不持有股份,但为同一企业所影响,则这些企业称为成员企业。只要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有一个共同的母公司,这些企业即成为成员企业。
例如:中国A企业在中国香港设立直接投资企业B,在美国设立了境外企业C,企业C和B互为成员企业。
4、境外成员企业:指与境内投资者互为成员企业的境外企业。
例如:中国A企业在中国内地设立了B企业,又在英国投资了企业C,企业C是B的境外成员企业。
5、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者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以及债务工具三部分。
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股权投资和收益再投资。
(1)股权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分支机构投入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股权: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当期股权的减少记作当期负流量。
新增股权: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者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权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2)收益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
当期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
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3)债务工具:是指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对境内投资者负债合计,包括境内投资者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应收和预付款项、债务证券等。境内投资者给境外成员企业间的贷款亦纳入此范畴。
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境外成员企业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境外成员企业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间当期新增或减少的应收和预付款项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的增加或减少;期末应收和预付款项记作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的增加或减少。
6、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7、返程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将本地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到国(境)外,再以直接投资(控股≥10%)的形式将这些资金返回到本地经济体。
8、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权加上当期收益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债务工具(包括贷款、应收款等)。
9、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等于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10、年末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工具(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应收款等)。
11、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等于年末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1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13、负债合计: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14、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按股比计算),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5、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16、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7、利润总额: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8、净利润:指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企业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
19、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相关从业人员不纳入境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统计。
20、对所在国家(地区)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21、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指我国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向第三地转移投资方式而在最终目的地国家形成的各类投资。第三地是指中国大陆和对外直接投资的首个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地区),包括投资企业延伸链条的所有国家(地区)。
22、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 兼并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独立企业的行为。收购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购买境外实体企业(包括项目)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事项的统计界定:
(1)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订并购境外实体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2)境内投资者通过其境外企业与卖方签订并购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3)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不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上述(1)中所涉及并购企业(或项目)的最终控股比例不得小于10%;(2)中所涉及并购事项不受最终控股比例限制。
23、实际交易额:指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各种资金总和。
2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25、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
26、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27、文化及相关产业: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具体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8、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在评价期内具有商业效益的可采储量,扣减报告期末累计开采量的剩余值。
29、权益产量等于中方所占份额百分比乘以总产量。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在中国内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二)主要概念界定
1、装备制造业的界定
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业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
2、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界定
境外钢铁企业按年度钢铁厂钢材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水泥企业按年度各种水泥的累计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按各种玻璃的产量计算,单位万重量箱;
电力生产企业按发电装机容量计算,单位万千瓦;
汽车生产企业分别按乘用车(包括轿车、MPV、SUV、交叉型乘用车)、载货汽车(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车)、客车(包括大、中、轻型客车)和其他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年度生产数量计算,单位辆。
3、境外经贸合作区类型界定
(1)加工制造型:指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园区。
(2)资源利用型:指以矿产、森林、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的园区。
(3)农业产业型:指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园区。
(4)商贸物流型:指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园区。
(5)科技研发型:指以轨道交通、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天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园区。
4、统计原则的界定
(1)国家(地区)的统计界定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首个投资目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2)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的界定
境内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3)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者调查表(FDIN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年度数据以报告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汇率计算,月度数据按交易当日汇率计算。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4)报告年份的界定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公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公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5)分支机构的统计界定
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对外直接投资分支机构统计范畴:
A:有独立财务帐户并在当地有登记。
B:在当地拥有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资产所有权(不包括本国政府在当地拥有的土地和建筑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研设施、信息或移民部门、援助机构等)。
C:境内投资者直接承担国(境)外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所在国设立一年以上的办公室(注册或非注册)并存在完整、独立的活动帐户。
如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承担的水坝、电站、桥梁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数情况下,由未在当地登记的办公室(经理办、代表处、项目部)实施和管理项目,已构成生产经营属性,属于国际标准意义的直接投资活动。
D:拥有移动设备(如船舶、航空器、天然气和石油钻探设备、铁路车辆等)并经营至少一年。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资额(流量、存量)可按照新增或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对境内主体的负债”计算生成。
(6)其他统计界定
A凡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B.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者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C.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D.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E.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F. 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者,且均拥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为上报单位分别报送按股权比例计算的相应指标。
G.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H.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期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部分计算。
I.境内投资者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J.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放在其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内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K.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通过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吸收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L.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即:为防范现有风险的实际储备,提前支付的保费,赢利保险业务储备,以及未决索赔的准备金)不属于直接投资。
五、附 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 4754-2017)
行业大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行业大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A | 农、林、牧、渔业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1 | 农业 | 53 | 铁路运输业 |
02 | 林业 | 54 | 道路运输业 |
03 | 畜牧业 | 55 | 水上运输业 |
04 | 渔业 | 56 | 航空运输业 |
05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57 | 管道运输业 |
B | 采矿业 | 58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59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60 | 邮政业 |
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61 | 住宿业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62 | 餐饮业 |
11 |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 | 其他采矿业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C | 制造业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4 | 食品制造业 | J | 金融业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66 | 货币金融服务 |
16 | 烟草制品业 | 67 | 资本市场服务 |
17 | 纺织业 | 68 | 保险业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69 | 其他金融业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K | 房地产业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70 | 房地产业 |
21 | 家具制造业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71 | 租赁业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72 | 商务服务业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5 | 石油加工、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73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7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27 | 医药制造业 | 75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76 | 水利管理业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77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7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79 | 土地管理业 |
33 | 金属制品业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80 | 居民服务业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1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36 | 汽车制造业 | 82 | 其他服务业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P | 教育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83 | 教育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84 | 卫生 |
41 | 其他制造业 | 85 | 社会工作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86 | 新闻和出版业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87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8 | 文化艺术业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89 | 体育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0 | 娱乐业 |
E | 建筑业 | S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7 | 房屋建筑业 | 91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92 | 国家机构 |
49 | 建筑安装业 | 93 |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
50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94 | 社会保障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95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51 | 批发业 | 96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
52 | 零售业 | T | 国际组织 |
97 | 国际组织 |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 码 |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其他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90 |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商投资企业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90 |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400 410 420 | 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8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代 码 | 控股经济分类 |
100 | 公有控股经济 |
110 | 国有控股 |
111 | 国有绝对控股 |
112 | 国有相对控股 |
120 | 集体控股 |
121 | 集体绝对控股 |
122 | 集体相对控股 |
200 | 非公有控股经济 |
210 | 私人控股 |
211 | 私人绝对控股 |
212 | 私人相对控股 |
220 | 港澳台商控股 |
221 |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
222 |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
230 231 232 | 外商控股 外商绝对控股 外商相对控股 |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四)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COUNTRY (REGION) CODE
200 非 洲 Africa
300 欧 洲 Europe
400 拉丁美洲 Latin America
500 北美洲: North America:
600 大洋洲: Oceania:
|
(五)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2 0 年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英文):
所在国家: 所在城市:
设立日期:
企业类别:
设立方式:子公司□ 联营公司□ 分支机构□
中方持股比例: %
当前状态:筹备设立□ 正在经营□ 暂停经营□ 撤(注)销□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 标 | 序号 | 内容与数值 |
甲 | 乙 | 1 |
一、基本情况 1.资产总计 2.负债合计 2-1.其中: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 3.所有者权益合计 3-1.其中:实收资本(中方) 未分配利润 4.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5.利润总额 5-1.其中:净利润 6.对所在国缴纳税金总额 7.年末从业人员数(人) 7-1.其中:中方人员数(人) 8. 境内投资者通过本企业实现的出口额 9. 境内投资者通过本企业实现的进口额
二、直接投资情况 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流量 1-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 1-1-1.其中:新增股权 1-1-2. 当期收益再投资 1-1-3. 债务工具 1-2.减:当期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2.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累计直接投资存量 2-1.年末累计直接投资额 2-1-1.其中:股权 2-1-2 收益再投资 2-1-3 债务工具 2-2.减:年末对境内投资者的累计反向投资额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__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境内投资者对其拥有的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收入情况、货物进出口情况。由境内投资者负责发放给境外企业填报。其中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反映报告年度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所拥有的控股在50%以上境外企业(包括金融业)的基本情况,中方控股50%以下的境外企业不需填报此项内容。
2.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
3.设立日期:境内投资者实际设立境外企业的日期。
4.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业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数)。
5.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本单位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6.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根据境外企业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未分配利润”填报;实收资本是指中方所拥有的部分。
7.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
8.债务工具:指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负债,包括境内投资者给境外企业提供的股东贷款,对境外企业应收款项、债务证券等。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债务交易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债务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9.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如果境外企业不存在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则本表中的所有减项为“0”。
10.收益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利润部分。当期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基本计算关系:
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流量= 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当期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2.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新增股权+当期收益再投资+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债务工具(负债)
3.新增股权=股本期末数-股本期初数
4.当期收益再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属于境内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期初数
5.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存量= 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年末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6.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股本+收益再投资+对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工具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
一、文化核心领域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二、文化相关领域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01:新闻信息服务 | 0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
新闻服务 | 文化辅助用品制造 | ||
新闻业 | 8610 |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2221* |
报纸信息服务 | 手工纸制造 | 2222 | |
报纸出版 | 862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2642 |
广播电视信息服务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2644 | |
广播 | 8710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2664 |
电视 | 8720 | 印刷复制服务 | |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 | 8740 | 书、报刊印刷 | 2311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本册印制 | 2312 | |
互联网搜索服务 | 6421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2319 |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6429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2320 |
02:内容创作生产 | 记录媒介复制 | 2330 | |
出版服务 | 摄影扩印服务 | 8060 | |
图书出版 | 8621 | 版权服务 | |
期刊出版 | 8623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7520* |
音像制品出版 | 8624 | 会议展览服务 |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8625 |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 7281-7284 |
数字出版 | 8626 | 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 7289 |
其他出版业 | 8629 | 文化活动服务 | 9051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文化娱乐经纪人 | 9053 | |
影视节目制作 | 8730 |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9059 |
录音制作 | 8770 | 婚庆典礼服务 | 8070* |
创作表演服务 |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 5181* |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8810 | 票务代理服务 | 7298 |
群众文体活动 | 8870 | 文化设备(用品)出租服务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8890 | 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 | 7121 |
数字内容服务 |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 7123 | |
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 6572 | 文化科研培训服务 | |
互联网游戏服务 | 6422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7350 |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 | 6513* | 学术理论社会(文化 )团体 | 9521* |
增值电信文化服务 | 6319* | 文化艺术培训 | 8393 |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 6579* | 文化艺术辅导 | 8399* |
内容保存服务 | 08:文化装备生产0 | ||
图书馆 | 8831 | 印刷设备制造 | |
档案馆 | 8832 |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 3542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8840 |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3474 |
博物馆 | 8850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制造及销售 |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886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 3931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制造 | 3932 | |
雕塑工艺品制造 | 2431 | 广播电视专用配件制造 | 3933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2432 | 专业音响设备制造 | 3934 |
漆器工艺品制造 | 2433 |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3939 |
花画工艺品制造 | 2434 | 广播影视设备批发 | 5178 |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 2435 | 电影机械制造 | 3471 |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 2436 | 摄录设备制造及销售 | |
地毯、挂毯制造 | 2437 |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 3953 |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2438 | 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3963* |
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2439 |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 3472 |
艺术陶瓷制造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 3473 | |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 3075 | 照相器材零售 | 5248 |
园艺陶瓷制造 | 3076 | 演艺设备制造及销售 | |
03:创意设计服务 | 舞台及场地用灯制造 | 3873 | |
广告服务 | 舞台照明设备批发 | 5175* |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7251 | 游乐游艺设备制造 | |
其他广告服务 | 7259 |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 2461 |
设计服务 |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2462 | |
建筑设计服务 | 7484* |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 2469 |
工业设计服务 | 7491 | 乐器制造及销售 | |
专业设计服务 | 7492 | 中乐器制造 | 2421 |
04:文化传播渠道 | 西乐器制造 | 2422 | |
出版物发行 | 电子乐器制造 | 2423 | |
图书批发 | 5143 |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 2429 |
报刊批发 | 5144 | 乐器批发 | 5147 |
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批发 | 5145 | 乐器零售 | 5247 |
图书、报刊零售 | 5243 | 09: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
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 | 5244 | 文具制造及销售 | |
图书出租 | 7124 | 文具制造 | 2411 |
音像制品出租 | 7125 | 文具用品批发 | 5141 |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 | 文具用品零售 | 5241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1 | 笔墨制造 |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2 | 笔的制造 | 2412 |
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 | 6331 | 墨水、墨汁制造 | 2414 |
广播影视发行放映 | 玩具制造 | ||
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 8750 | 玩具制造 | 2459\2451-2456 |
电影放映 | 8760 | 节庆用品制造 | |
艺术表演 |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2672 | |
艺术表演场馆 | 8820 | 信息服务终端制造及销售 |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电视机制造 | 3951 |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6432* | 音响设备制造 | 3952 |
艺术品拍卖及代理 | 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 | 3961* | |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 | 5183 | 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 3969* |
艺术品代理 | 5184 | 家用视听设备批发 | 5137 |
工艺美术品销售 |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 5271 | |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5146 |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5149 |
珠宝首饰零售 | 5245 |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 5249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 5246 | ||
05:文化投资运营 |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 | 7212* | ||
运营管理 |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 | 7211* | ||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 7221* | ||
06: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
娱乐服务 | |||
歌舞厅娱乐活动 | 9011 | ||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 9012 | ||
网吧活动 | 9013 | ||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 9019 | ||
游乐园 | 9020 | ||
其他娱乐业 | 9090 | ||
景区游览服务 | |||
城市公园管理 | 7850 | ||
名胜风景区管理 | 7861 | ||
森林公园管理 | 7862 | ||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7869 | ||
自然遗迹保护管理 | 7712 | ||
动物园、水族馆管理服务 | 7715 | ||
植物园管理服务 | 7716 | ||
休闲观光游览服务 | |||
休闲观光活动 | 9030 | ||
观光游览航空服务 | 5622 |
(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一、 综合定报:包括对外直接投资构成(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情况(金额、同比);月后20日前提供。
二、 综合年报:包括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年后9月30日前提供。
(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
2018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商务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务统计管理和商务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监督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所负责业务部门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第六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司局、处室和科室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