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1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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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截至2015年5月29日)
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新的外汇收入款项的申报。银行审核无误后,凭其提供的《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和已填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二、外汇账户管理
问题2: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3: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4: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
答:2015年6月1日以后新设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可凭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2012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个数限制。
问题5:注册在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上海再开一个资本金账户,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2015年6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可获得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然后可于异地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时出示。2012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异地开户限制。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6:如何申请“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的用户代码和密码?
答: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受理窗口会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告知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ba)和初始登录密码。如企业遗失初始登录密码,可致电58845215或58845281查询。企业系统管理员登录后,在系统中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和密码,并分配权限。
问题7: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题8:企业如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如何查询公司是否办理过名录登记?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向开户银行和外汇局查询。
问题9:如何办理延期付款报告?申请延期的时限是什么?
答: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对于已报告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数据进行调整操作。如进口一批货物分期付汇,系统提供了单笔报关单金额拆分报告的功能。
问题10:企业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后超过30天,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如何进行补报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2)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预收、预付报告时提供);(4)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延收、延付报告时提供)。
问题11:总量差额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应怎样确保指标在合理范围内?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问题12:进料加工中,进料对口付汇银行需审核企业哪些材料?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态,再据此为其办理业务。对A类企业,银行应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后,办理付汇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在审核单证的同时,还应按规定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还需要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付汇手续。对C类企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手续。
问题13: 以美元为货币单位报关出口的业务,应收款能否收人民币?
答:企业应尽量保持出口和收汇币种的一致。
四、非贸易收付汇
问题14: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向外籍员工支付外币工资?
答:可以。
问题15: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内子公司向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果办理结汇,该如何办理?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生的费用或交易应由其与境内实际交易对手进行结算。如有真实合法的代垫需求,境内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真实合法的单证,银行审核后办理收入及结汇手续。
问题16:境外公司境内代表处可否替境外总公司收取一笔境内收入?并作为境外总公司的经费拨入款?
答:代表处起到业务咨询联络的作用,不得为其任何关联公司做代收业务,办公经费应由境外汇入。
问题17: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对于5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该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五、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问题18: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需到外汇局登记?注册资本到位后的结汇是否需到外汇局审批?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立或者后续发生包括资本变动在内的信息变更时,均需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手续,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流程是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之后进行。资本金结汇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将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
问题19.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外汇登记变更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变更(增资或减资)向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批准证书的需提交该证书,合伙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登记事项的基本信息单);
(三)房地产企业提供商务部备案证明;
(四)如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问题20: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向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
(一)变更后的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供)。
问题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规定,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资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的流程是什么?
答:外汇登记证IC卡适用于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局于2013年5月上线了新的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不再适用原有的外汇登记证IC卡。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申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登记部门将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由企业在银行办理后续的账户开关、资金收付手续时出示。资本项目业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外债和跨境担保项下的登记、变更、担保履约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境外投资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资本市场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等。
问题22: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想投资控股国内另外一家内资企业,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这家内资企业被投资后公司性质是否改变了?
答:根据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三类经批准的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资外,其余类型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投资业务,但需要遵守专户管理要求。企业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件中的第四款。
问题23: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应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5年6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外转外、外转中、中转外、中转中)后,可至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其中,涉及外转中和中转外两种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登记部门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交由中方至银行办理资金收付手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有批准证书的需提交该证书,合伙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登记事项的基本信息单);
(三)房地产企业提供商务部备案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的税务证明。
问题2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2015年6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外方所得清算资金可通过银行汇出: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到期清算的,提供《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清算歇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清算审计报告。
六、外债管理
问题25:外籍个人是否能将其境内所得(如股息)直接借给境内企业?
答:外债资金可以来源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账户,账户内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中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债指标。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内注册的企业可根据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举借外债。
问题2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否需要取得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如企业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企业还需要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七、境外投资管理
问题27:个人或者企业可否从事境外投资?企业如果要从事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方面有什么限制吗?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
答:(1)目前国家政策没有对中国居民个人开放资本项目。除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中国居民个人可以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其他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可以从事境外直接投资,但需要事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境内机构可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
(4)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等问题请咨询境外投资主管部门。
问题2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向境外母公司提供贷款?如果可以,具体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
具体的办理流程。你公司需提交相关资料到我分局资本项目处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你公司申请的境外放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需要我分局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你公司凭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登记完毕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打印的凭证)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户手续,并通过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资金的本金汇出和境外放款资金本息汇回手续。境外放款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在境外放款额度和期限内境外放款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截至2015年5月29日)
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5期
作者:朱爱雄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问:境外企业还没有设立,但需要支付前期费用,是否可以申请汇出前期费用?
答:可以。境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操作提示:前期费用的使用有时间限制,即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有多个境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境外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否可以由一家企业统一办理?
答: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可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后,各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并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问:汇发[2012]59号文件,将境内机构对境外企业出资形式分为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和原来的文件不一样,是什么原因?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这两者有何区别?
答:新政策主要是为了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以满足一部分境内机构其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借款形式存在并且需要汇回境内的需求。目前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会根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部分以股权出资进行登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以债权出资进行登记。如果境外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将债权出资部分的资金通过债权形式汇回境内,无需再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减资等手续。
操作提示:通过债权形式汇回境内的资金,必须是在外汇局已经办理了债权登记并且是以债权形式汇出的资金;债权形式汇回境内的资金需要通过开立境外投资项目资产变现账户并入账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境内机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项目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和债权资金的入账手续。
问: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上有什么限制?是否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如何办理?
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境内机构只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就可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没有区别。
问: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是否必须一次性汇出?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只要没有超过已办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可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额度,就可以根据境外企业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汇出投资资金。
问: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应如何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答:境内企业设立境外分公司,可参照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外汇管理原则,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分公司事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若后续境外分公司需追加资金,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操作提示:由于境内企业获得商务部门核发的《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没有相应资金金额,境内企业可按照上报给商务部门的请示中所注明的金额,作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金额。境内机构向境外分公司追加资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时,可按照实需原则申请可汇出资金的额度。
问: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首先需要核实该境内企业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是否有尚可汇出的金额;其次要确认尚可汇出金额是股权项下的还是债权项下的;最后交易数据报送时,应正确填写外汇业务登记编号、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等信息。如果境内企业所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既有股权出资部分又有债权出资部分,在交易数据报送时应区分股权和债权不同的交易编码、金额,分开填写。
问:境内机构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在外汇登记环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境内机构以实物、无形资产或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除了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在完成非货币形式出资后,还需要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确认登记。境内机构未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的,将无法办理减资、转股、清算等资金调回手续。
问: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转股、减资资金汇回境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需要在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并获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操作指南
一、主要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10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九)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如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可由拟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自行出具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四)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办理原则
(一)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二)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四)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五)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